新聞動態

列支敦士登是欧洲经济区(EEA)-EMI电子支付货币牌照

2023-09-01 11:48 阅读:

智汇咨询 在列支敦士登获得支付和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证的整个许可过程

如果您希望在列支敦士登获得支付和电子货币(E-Money)机构许可证,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技术和商业专业知识以及咨询支持。


申请准备、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商业服务      

填写申请表

申请阶段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协助制定商业计划

协助开立保障账户

公司组建、人事服务  

02

准备法律、财务和IT文件

法律文件–反洗钱、KYC、IT/安全政策等。

财务文件–3年财务预测、P&L声明、资金流动

公司运营文件–内部政策、风险运营政策、内部审计等 。


列支敦士登市场概述

列支敦士登是欧洲经济区(EEA)的成员——它拥有符合EU-法规的规定,并享有在所有EEA国家提供服务的完全自由。列支敦士登与瑞士有着密切的经济关系以及《关税和货币条约》,因此允许列支敦士登公司受益于进入瑞士经济区的特权。

列支敦士登是商业友好型国家,为企业家创造了最佳的框架条件。该国的自由经济政策反映在劳动法和公司法中。

列支敦士登公司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鉴于列支敦士登没有资本税或息票税,支付这一统一税满足了所有财政需求。 


调整者

列支敦士登的监管机构是金融市场管理局(FMA)

作为一个综合和独立的监督机构,FMA监督列支敦士登金融中心的金融市场参与者。FMA确保国际标准的实施,并代表政府参与金融市场法律的制定。FMA成立了一个内部能力小组,即“监管实验室”,负责金融技术领域的监管和创新。FMA倡导可持续的监管,确保高效和有效的监督。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及其实施条例,FMA还发布了指导方针和通知。

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2011年3月17日列支敦士登电子货币法  

-2011年4月12日列支敦士登电子货币法令

–2019年6月6日的《列支敦士登支付服务法》

–2019年9月17日列支敦士登支付服务条例(PSO)


许可证的类型

–列支敦士登的电子货币机构(EMI)许可证

–列支敦士登支付机构许可证

费用和时间表

时间线:

总计:4-6个月:

准备文件:4-6周

–FMA审批程序:最长3个月


–由技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支持支付服务的提供,但他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占有要转移的资金。

十万瑞士法郎或支付机构运营支付服务的等值欧元:

–基于只能以有限方式使用的特定支付工具的服务,前提是它们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票据允许持有人仅在发行人的场所或根据与专业发行人的直接商业协议在有限的服务提供商网络内获得货物或服务;

b)只能用于采购非常有限的货物或服务的工具;

c)仅在列支敦士登或EEA成员国有效的票据,应企业或公共部门实体的要求提供,并受国家或地区公共机构监管,用于特定的社会或税收目的,以从与发行人有商业协议的供应商处获得特定商品或服务;

25万瑞士法郎或运营这些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的等值欧元:

a)代表一家或多家发卡机构的提供商通过ATM提供的现金提取服务;

b)现金对现金的货币兑换业务,其中资金不存在支付账户上;

(c)钞票和硬币的专业实物运输,包括其收集、处理和交付;

(d)由非营利或慈善活动框架内的非专业现金收款和交付组成的支付交易;

e)服务,其中在支付服务用户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执行支付交易之前明确请求之后,作为支付交易的一部分,由收款人向付款人提供现金。


对于列支敦士登的电子货币机构,初始资本必须至少达到:

电子货币机构的初始资本必须至少为35万欧元,或等效的瑞士语言   

法郎。

保护资产:

列支敦士登的支付和电子货币机构必须充分保护直接或间接从客户收到的资金,并提前通知FMA有关资金保护的任何重大变化。


注册办事处和总部:

电子货币机构的注册办事处和总部必须位于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的管理和人事:

–至少2名董事–他们应具有金融行业的经验(适当的)和欧盟护照

–内部审计员

–合规性

–风险管理

–内部软件和控制系统


文档

特别是,申请电子货币许可证时,必须附上下列资料和文件在列支敦士登:

1)识别细节;

2)商业模式,特别是展示预期电子货币服务的性质;

3)商业计划,包括营销计划,包括前三个财政年度的预算计划和自有资金信息,包括金额、资本需求及其计算信息;

4)对申请人组织结构的描述,包括(如适用)对代理和分支机构的计划使用的描述,以及对任何外包协议的说明和对其参与国家或国际支付系统的方式的描述;

5)初始资本证明;

6)说明保护电子货币用户和/或支付服务资金的措施

用户;

7)申请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说明,包括行政管理、风险管理和会计实务;

8)对监控、处理和跟进安全事故和与安全相关的客户投诉的程序的描述;

9)记录、监控、跟踪和限制访问敏感支付数据的程序;

10)业务连续性安排;

11)适用于记录业绩、交易和欺诈案件统计数据的原则和定义

12)安全策略文件;

13)说明确保遵守与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要求的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尽职调查立法规定的要求,包括(欧盟)第2015/847号条例;

14)申请人合格持有人的身份和适合性评估;

15)负责管理电子货币机构的董事和人员的身份和适当性评估;

16)法定审计员和审计事务所的身份;

其他证明文件:

17)由FMA认可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接受外部审计师委托的声明;

(十八)会计师事务所同意章程草案和议事规则草案的声明;

19)审计公司关于预期组织结构(包括IT)、客户资金保护、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的详细声明;

20)工作描述/要求简介。


申请支付机构许可证时,必须附上以下信息和文件在列支敦士登:

1)商业模式,特别规定设想的支付服务类型;

2)业务计划,包括前三个财政年度的预测预算计算;

3)支付机构持有必要初始资本的证据;

(四)保护客户资产的措施说明;

5)申请人治理安排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说明,包括行政、风险管理和会计程序;

6)对内部控制机制的描述,以符合尽职调查法规等。

7)对申请人的结构组织的描述(如果适用,对代理和分支机构的预期用途的描述以及对外包安排的描述);

8)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法》第3a(1)(8)条所指的合格股份的人的身份,以及他们持有股份的规模;

9)负责管理支付机构的董事和人员的身份,以及在相关情况下负责管理支付机构的支付交易的人员的身份,以及他们具有良好声誉并拥有履行支付服务的适当知识和经验的证据;

10)法定审计员和外部审计员的姓名;

11)申请人的法律形式和章程;

12)申请人的注册办事处和中央行政机关的地址。

其他申请材料:

13)由FMA认可的审计师声明接受其作为外部审计师的委托;

14)外部审计师关于批准公司章程和业务规则草案的声明;

15)信息技术解决方案的描述;

16)外部审计师关于设想的组织(包括IT)、支付服务用户资产保护、风险管理、治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的详细声明(PSO第3(2)条);

17)工作描述/要求简介;

18)营销理念